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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南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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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人身权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人身权如下:
第四部分 人身权
1.人身权概述
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人身权概述
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例1(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人身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
B.人身权不得有偿转让
C.人身权只能无偿转让
D.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从该概念中,就可判断出选项D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其他选项。由于人身权的特点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人身权既不可有偿转让,也不可无偿转让。故选项B、C都是错误的;但人身权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赔偿的,因此选项A也是错误的。
例2(2007年统考试题)
简答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3)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法律特征。可从人身权是否可以与主体相分离、是否具有专属性、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以及人身权的法律属性等方面作答。
【评注】(1)应对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有熟悉的掌握。
(2)需要特别注意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例3(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民事权利中,均属于人格权的是( )。
A.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B.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
C.配偶权、名称权、肖像权
D.亲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选项B中的监护权不属于人格权的内容,选项C中的配偶权属于身份权,选项D中的亲权也属于身份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不正确。
例4(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人身权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
A.配偶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可见,只有选项A之配偶权不属于人格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的选项都属于人格权,因此都不能选。
【评注】应熟知人身权的分类,特别应掌握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具体内容和类型,才能熟练地应答此类题目。
1.人身权概述
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例1(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人身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
B.人身权不得有偿转让
C.人身权只能无偿转让
D.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从该概念中,就可判断出选项D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其他选项。由于人身权的特点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人身权既不可有偿转让,也不可无偿转让。故选项B、C都是错误的;但人身权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赔偿的,因此选项A也是错误的。
例2(2007年统考试题)
简答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3)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法律特征。可从人身权是否可以与主体相分离、是否具有专属性、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以及人身权的法律属性等方面作答。
【评注】(1)应对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有熟悉的掌握。
(2)需要特别注意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例3(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民事权利中,均属于人格权的是( )。
A.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B.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
C.配偶权、名称权、肖像权
D.亲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选项B中的监护权不属于人格权的内容,选项C中的配偶权属于身份权,选项D中的亲权也属于身份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不正确。
例4(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人身权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
A.配偶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可见,只有选项A之配偶权不属于人格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的选项都属于人格权,因此都不能选。
【评注】应熟知人身权的分类,特别应掌握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具体内容和类型,才能熟练地应答此类题目。
2.人格权
考点1:人格权的内容
考点2:姓名权的内容
考点3: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考点4:肖像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5: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6: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人格权的内容
例5(2007年统考试题)
甲在比赛中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健康权
B.生命权
C.名誉权
D.肖像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应用题,考核对人格权具体内容的甄别和掌握。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其中,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权利,肖像则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本题中,甲“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没有侵害乙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生命权,也没有侵害乙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名誉权以及乙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肖像权,因此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甲“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机能的健康权,故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悉人格权各个具体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才能在具体事例中准确地予以甄别。
考点2:姓名权的内容
例6(2005年统考试题)
20周岁的张某觉得自己的名字太俗气,到派出所申请作了更改。其父知道后很生气,遂通过在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又将张某的名字改了回来。父亲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 )。
A.名称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身份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甄别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姓名权。选项A中的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转让其名称的权利,主体显然不对,选项A被排除;选项B中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选项8与题意不符,也被排除;选项C中的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显然选项C与题意相符,是正确的答案;选项D中的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与题意不符,因而同样被排除。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例7(2009年统考试题)
公民享有的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 )。
A.命名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动权
D.姓名转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由此可知,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其他选项被排除。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
考点3: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例8(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名称权的法律特征是( )。
A.为自然人享有
B.不可转让
C.可依法变更
D.非民事主体固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名称权。名称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据该定义,选项A由于主体不对而被排除;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名称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由此可排除选项B;非民事主体不会享有名称权,所以选项D被排除。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名称,由此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熟记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别要注意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
考点4:肖像权的概念、特征
例9(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是( )。
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公民照片
B.在通缉令中使用逃犯照片
C.在法制宣传片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未经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他人照片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权利,即自然人自行决定是否再现、展示、何时展示自己形象的权利。选项A、B、C中均属于合理使用公民肖像的情形,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5: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例10(2010年统考试题)
甲为了阻挠乙当选劳动模范,到处散布乙生活作风不好的谣言,乙因此未能当选。甲侵害了乙的( )。
A.荣誉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财产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本题提供的各选项属于两大类:一是财产权,二是人身权。根据题意,乙被侵害的权利没有涉及财产利益,侵害的肯定不是财产权,选项D首先被排除。下面就要对人身权的三个选项进行甄别: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由于甲散布的谣言,乙未能当上劳模,被侵害的权利不属于乙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故选项C被排除。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荣誉所享有的权利。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所谓荣誉,是指民事主体因一定事由、基于某种资格而获得的积极评价。本题中,乙尚未获得某种积极评价,如果他真的当选为劳模,则获得荣誉,有权保护自己的荣誉权;可目前尚未获得,因此受侵害的也肯定不是乙的荣誉权,故选项A也被排除。只有剩下的选项B是正确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是社会对特定人在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等各方面的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甲到处散布乙生活作风不好的谣言,使乙未能当选劳模,甲侵害的是乙的名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
【评注】应对各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并能够在具体的实例中予以甄别和确定。
考点6: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例11(2006年统考试题)
甲与乙在同一办公室工作。一日,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从中得知乙与本公司总经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便在同事中散布,使乙非常痛苦,甲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与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所享有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凡属于自然人自身私人生活范畴,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应属于隐私的范围。本题中,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从中得知乙与本公司总经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便在同事中散布,不属于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没有干涉、盗用、假冒乙的姓名,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没有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不构成侵害荣誉权。因此本题选项A、B、C都不正确,甲侵害的是乙的隐私权,故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应将其与其他人身权利相区别。
3.身份权
考点:身份权的概念、特征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例12(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
A.身体权
B.健康权
C.肖像权
D.亲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体讲,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与人格权相比,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3)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两位一体性;(4)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由此可见,身体权、健康权以及肖像权是不需要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而产生的,因此都不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都被排除掉;只有选项D中的亲权是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因而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例13(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人身权中,属于自然人身份权的是( )。
A.亲属权
B.姓名权
C.名誉权
D.肖像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有关知识点的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中的姓名权、名誉权和肖像权都不是基于某种特定地位或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因此都不属于身份权,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应对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地将身份权中的各权利予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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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知识点及解题技巧:诉讼时效和期限
学历网(https://www.yuanxueli.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知识点及解题技巧:诉讼时效和期限的相关内容。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诉讼时效和期限如下:
常见考试知识点8.诉讼时效和期限
考点1:诉讼时效的效力
考点2:特殊诉讼时效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
考点4:期间的确定与计算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8.诉讼时效和期限
考点1:诉讼时效的效力
例46(2007年统考试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是( )。
A.胜诉权
B.抗辩权
C.起诉权
D.债权
【答案】A
【解析】本题是基本知识识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达法定期限,即发生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诉讼时效期问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问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据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不是起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胜诉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被排除。
此类题目有一定的出题概率。如2004年统考第11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
A.起诉权,B.实体权利,C.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D.胜诉权。答案选D。
【评注】应准确掌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仅是胜诉权;同时应注意胜诉权、起诉权和抗辩权的不同点。
考点2:特殊诉讼时效
例47(2006年统考试题)
王某到北京出差,将包裹交火车站寄存处寄存。当夜寄存处失窃。两天后,王某被告知其寄存的包裹被盗。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B.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C.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D.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种,即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本题涉及的就是短期诉讼时效。所谓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l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期间的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本题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例48(2009年统考试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特殊诉讼时效。本题涉及的是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如我国《合同法》第l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l5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了其他选项。
例49(2010年统考试题)
甲被乙打伤,甲请求乙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6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法规定的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有1年、4年和20年。可见,诉讼时效期间是没有6个月的,因此选项A首先被排除。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的有四种:(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题中,甲被乙打伤,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符合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D也被排除。
【评注】应熟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不同规定,并且能够准确地把握诉讼时效的计算。此类题目出题概率还是不低的。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50(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
A.提起诉讼
B.提出请求
C.同意履行
D.不可抗力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可见,选项D正确,从而排除了选项A、B、C。而事实上,选项A、B、C都是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评注】应熟记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考点4:期间的确定与计算
例51(2008年统考试题)
2005年3月5日晚,蒋某酒后驾车,车冲上人行道,将走在人行道上的闫某撞伤。闫某花去医药费3 000元。同年4月10日,两人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协议。4月20日,闫某请求当地交警大队进行调解,但调解失败。2006年4月15日,闫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蒋某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问:
(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依据何在?
(2)2006年4月15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为什么?
【答案要点】(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l年。
(2)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理由:2005年4月20日,闫某向交警大队提出调解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调解失败,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2006年4月15日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析】本题属于案例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确定与计算。
【评注】(1)应熟记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2)在熟记法条的基础上,应学会在实例中加以运用,特别是应准确理解和区分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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